贵州星照律师事务所为你讲解关于破产的法律知识:
一、管理人的职权
根据《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继续营业的法律依据
(一)《破产法》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二)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三) 第二十六条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三、管理人聘用第三方管理项目的法律依据
《破产法》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四、如果继续营业复工建设,购房户能够原价获得房屋的法律依据
《破产法》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五、管理人进行借款来恢复工程建设的法律依据
《破产法》第六十九条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四)借款;
(五)设定财产担保;
(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八)放弃权利;
(九)担保物的取回;
(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管理人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借款不需要批准,只需要向债权人委员会或法院报告就可以,为保证清算工作公正透明,管理人不仅向法院报告,在借款实施前还向全体债权人征询意见,属于超标准要求自己,以保证管理人的决策最大限度符合多数债权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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